法院公告

日期: 2024-04-10   作者: 钢格栅板  1

  李红霞、王学贵:本院受理原告王利红诉你们及岳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起诉要点: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李红霞、王学贵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020000元、利息119106元,并支付自2017年11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702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 计算的利息;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岳海明对上述借款本金中的1300000元、利息17933元,及自2017年11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3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李红霞、王学贵、王泽瑜:本院受理原告房秀珍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起诉要点: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李红霞、王学贵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0万元及自2017年11月30日至实际履行之日的利息;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王泽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代理费用由被告负担。诉讼请求变更后的起诉要点:1、依法判令被告李红霞、王学贵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50万元、利息43万元(计算至2017年11月29日)及自2017年11月30日至实际履行之日的利息;2、依法判令被告李红霞、王学贵支付律师费7万元;3、判令被告王泽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00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刘翠霞、闫志刚:本院受理原告陈同岭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起诉要点: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借款本金100000元,加从2016年12月26日至2017年12月26日间利息24000元;2、若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加倍支付迟延期间债务利息;3、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东营德达家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东营市东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东营德达家具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东营德达家具有限公司所有的存放于东营市东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5号厂房的设备做处分,本院委托东营德信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做评估,评价估计价格为873935元,现向你们公告送达东德信评(2017)第50号资产评定估计报告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你们对该估价报告书有异议,可于公告期满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本院将依法通过司法网络拍卖平台做网络拍卖,不再另行公告,拍卖日期以网络拍卖公告为准。拍卖、变卖成交或以物抵债后,本院将依法作出裁定,你们应立即迁出该房产,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东营鲁北牧业有限责任公司、尚凡永、马树丽、尚应同、利津县树林食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贾树林、赵培花、贾希朋、利津旭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王增仙、王向阳、山东诚航新能源有限公司、邢爱国、张秀泉:本院受理上诉人山东华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东营鲁北牧业有限责任公司、尚凡永、马树丽、尚应同、利津县树林食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贾树林、赵培花、贾希朋、利津旭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王增仙、王向阳、山东诚航新能源有限公司、邢爱国、张秀泉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5民终128号的民事上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韩庆福、山东中旌威石油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东营市宇鸿工贸有限公司、东营明成石化有限公司、董广绥、王防、王克洲、东营瑞森石油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马福林;被上诉人张振兴、何宝国、韩庆福、山东中旌威石油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东营市宇鸿工贸有限公司、董胜奎、董广、孙树青、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金友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东营明成石化有限公司、董广绥、王防、王克洲、东营瑞森石油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5民终97号的民事上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3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王立明、林娜、王京祥、王国燕、王振波、潘娟:本院受理原告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过西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现依法公告送达(2017)鲁0683民初44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王立明、林娜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99400元及利息,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责任。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立浩、王立明、林娜、王振波、潘娟:本院受理原告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过西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现依法公告送达(2017)鲁0683民初44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被告王立浩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责任。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振波、潘娟、王立明、林娜、王京祥、王国燕:本院受理原告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过西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现依法公告送达(2017)鲁0683民初44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被告王振波、潘娟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责任。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唐聚松、于泽芝:本院受理原告徐德志与你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683民初53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你们给付原告货款47020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振山、韩明香:本院受理原告王金海与你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683民初48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你们给付原告借款15000 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莱州市聚福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桑德江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683民初62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莱州市聚福机械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桑德江货款38776元及利息,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诉讼费由你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沙河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陈晓、张培安:本院受理原告孙茂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李涛:原告王洪基与你、王蕾蕾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受理的(2017)鲁0683民初52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你与被告王蕾蕾给付原告欠款7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茵鹤:本院受理原告刘夏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 0683民初526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不准原告与你离婚。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宿春妮:本院受理原告陈锦超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你与原告陈锦超离婚;婚生子陈一航由原告陈锦超抚养,由你给付抚养费每月350元,公告费560元,并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15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683民初46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刘爱玲:本院受理原告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邱支行与你、沙建敏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683民初14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限你与沙建敏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息292947.66元并支付相关利息、承担诉讼费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斌:本院受理原告张玲与被告李斌离婚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502民初236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辛店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李锐:本院受理原告吴强与被告李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502民初239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辛店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李锐:本院受理原告吴强与被告李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502民初240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辛店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李锐:本院受理原告吴强与被告李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502民初240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辛店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李风利、黄爱萍、崔胜、朱相良:本院受理原告朱永东与被告李风利、黄爱萍、崔胜、朱相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502民初251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辛店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李先涛、宋飞飞:本院受理原告孙坚与被告李先涛、宋飞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502民初253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辛店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朱敏:本院受理原告王双蓉与被告朱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502民初258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辛店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朱敏:本院受理原告杨建民与被告朱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502民初269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辛店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柳传臣、张焕梅:本院受理原告祁光国与被告柳传臣、张焕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502民初271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辛店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柳传臣、张焕梅:本院受理原告张志强与被告柳传臣、张焕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502民初271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辛店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司瑞河:本院受理原告陈云云与被告司瑞河离婚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502民初272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辛店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宋浙江、宋国伟、马占方:本院受理申诉人赵向云与被申诉人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523民再8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广饶县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刘倩楠: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523民初38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韩玉彬: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宇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523民初35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明润石化有限公司、广饶县广远鑫马海洋捕捞有限公司、东营市黄河口土特产有限公司、李建峰、马建明: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523民初488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孟繁平:本院对烟台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0692执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协助申请执行人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注销商品房预告登记、注销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负担本案执行费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孟繁平:本院对烟台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0692执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执行人支付违约金170865.23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44495元、公告费690元,负担本案执行费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刘洪叶、张永邦:本院受理原告张舒惠起诉张国柱、牟曰兰及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522民初15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王法祥:本院立案执行的张淑荣、王晓蕾、王颖与你(2016)鲁0684执1309号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你自本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法院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邹业丰:本院立案执行的李明厚与你(2017)鲁0684执1033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结案通知书,本院执行的李明厚与你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姜作富:本院受理的原告高同训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684民初23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姜作富给付原告高同训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登州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颐和海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初红波、荆玲:本院受理原告孙春桥诉你们、蓬莱市华海水产育苗研究所、赵庆林、长岛万宝源海珍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蓬莱市人民法院登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杨守科:本院受理原告徐秀来诉你、杨仍革、蓬莱市佳鑫果蔬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684民初32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陶渤:本院受理山东蓬建集团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蓬莱康润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烟台市天道装饰有限公司诉你与青岛即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四日上午8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周岩、赵淑媛:本院受理蓬莱金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684民初209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上的约束力。

  张宪海、孙华丽:本院受理的原告路吉敏起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发区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被告在答辩期内未答辩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被告在期限内未举证的要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臧莉莉、兰绍香:本院受理原告徐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685民初204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上的约束力。

  张开通:本院受理原告郑家艳与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王树强:本院受理原告宫本俊诉你买卖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水道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杨惠茹: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对查封你所有房权证号为海房权证方圆字第201204226号房产,土地证号为海国用(2012)第3521号土地进行拍卖,因无人竞拍而流拍,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0687执1162号-1号以物抵债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武汉洲铭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烟台昊成钢格板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洲铭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611民初20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林柏杰(身份证号:117):本院受理原告林润生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611民初141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清洋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鲁木齐百利创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烟台金山重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611民初183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货款40750元,承担诉讼费409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吕清林、吕亚静:本院受理上诉人钟华强与你们及王利章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应诉通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十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郭亚男:本院受理原告周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611民初13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门楼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宁海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慰萍与你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602民初298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保证金6000元,并赔偿自2016年4月29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15元,由被告35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宁海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黄戈音与你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602民初298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保证金6000元,并赔偿自2016年4月29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15元,由被告负担35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爱视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青岛益医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602民初215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投标保证金200000元,并赔偿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4544元,由被告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丛林: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602民初110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给原告信用卡贷款本金29000.82元、零售利息8201.97元、分期手续费2217.22元、年费480元(计算至2016年10月28日),自2016年11月29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利息、分期手续费给原告。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02元,由原告负担360元,由被告负担1342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张志光: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602民初110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限被告张志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信用卡贷款本金50163.74元、零售利息33010.17元、分期手续费1040.72元,同时自2016年11月20日起至被告张志光实际给付之日止仍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利息、分期手续费给原告。案件受理费2565元,由原告负担658元,由被告张志光负担1907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爱视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北大医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602民初216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投标保证金100000元,并赔偿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464元,由被告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爱视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振邦智慧城市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与你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602民初216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投标保证金100000元,并赔偿原告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384元,由被告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李金光、曹丽红:本院受理原告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凰台支行烟台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602民初291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限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60278.82元、利息20088.45元(计算至2017年3月13日),同时自2017年3月14日起至两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仍按借款合同约定计付利息给原告。案件受理费3907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宋艳群:本院受理原告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凰台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602民初291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72279.5元、利息26979.24元(暂计算至2017年2月20日),自2017年2月21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72279.5元为基数仍按合同约定计付利息给原告。案件受理费4521元,由被告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三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诉你公司及被告烟台中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烟台荣文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孙洪勇、周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于海滨: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学文与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在起诉状中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矿山开采证件的代办费6万元,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刘培强、任志华:本院受理孙靖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四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迟庆军:本院受理王春杰与迟庆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已做出(2017)鲁0634民初97号民事判决书。因你下落不明,特向你公告判决结果:一、迟庆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王春杰欠款5.4万元;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0元,保全费60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2110元,由迟庆军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孙承雷、张永梅: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公告送达(2017)鲁0602民初42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你们共同偿付给原告借款本金149415.06元、利息和罚息11891.51元(暂计至2017年1月20日),同时自2017年1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仍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支付利息、罚息;二、限你们偿付给原告律师费1000元;上述两项内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如果你们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46元由你们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给原告。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范钦义、邹淑光: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公告送达(2017)鲁0602民初45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你们共同偿付给原告借款本金152407.54 元、利息和罚息10727.82元(暂计至2017年1月19日),同时自2017年1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仍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支付利息、罚息;二、限你们偿付给原告律师费1000元;上述两项内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如果你们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83元由你们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给原告。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姜光荣、孙艳: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公告送达(2017)鲁0602民初45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你们共同偿付给原告借款本金150000 元、利息和罚息28578.84元(暂计至2017年3月13日),同时自2017年3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仍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支付利息、罚息;二、限你们偿付给原告律师费1000元;上述两项内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如果你们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92元由你们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给原告。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蒋莉莉、迟振升: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公告送达(2017)鲁0602民初40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你们共同偿付给原告借款本金160000 元、利息和罚息13265.2元(暂计至2017年1月 23日),同时自 2017年1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仍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支付利息、罚息;二、限你们偿付给原告律师费 1000元;上述两项内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日内履行。如果你们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85元由你们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给原告。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唐祝春、吕杰芝: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公告送达(2017)鲁0602民初41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你们共同偿付给原告借款本金78000元、利息和罚息6450.44元(暂计至2017年1月20日),同时自 2017年1月 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仍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支付利息、罚息;二、限你们偿付给原告律师费 1000元;上述两项内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日内履行。如果你们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36元由你们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给原告。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蒋翠香、宋治滨: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公告送达(2017)鲁0602民初45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你们共同偿付给原告借款本金140000元、利息和罚息29608.36元(暂计至2017年3月13日),同时自2017年3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仍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支付利息、罚息;二、限你们偿付给原告律师费1000元;上述两项内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如果你们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13元由你们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给原告。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金秀艳、金福考: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公告送达(2017)鲁0602民初46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你们共同偿付给原告借款本金160000元,利息、罚息42215.86元(暂计至2016年11月14日),同时自2016年11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仍按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支付利息、罚息;二、限你们偿付给原告律师费1000元;上述两项内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如果你们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49元由你们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给原告。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崔汝峰:本院受理张艳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611民初16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焦小明、苏铭: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保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5月11日上午十点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宋治滨、蒋翠香: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公告送达(2017)鲁0602民初46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你们共同偿付给原告借款本金160000元、利息和罚息35407.68元(暂计至2017年3月13日),同时自2017年3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仍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支付利息、罚息;二、限你们偿付给原告律师费1000元;上述两项内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如果你们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加倍支付迟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29元由你们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给原告。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刘金波、尹永妮: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公告送达(2017)鲁0602民初41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你们共同偿付给 原告借款本金80000 元、利息和罚息8665.02元(暂计至2017年3月 12日),同时自2017年3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仍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支付利息、罚息;二、限你们偿付给原告律师费1000元;上述两项内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如果你们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42元由你们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给原告。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孙秀建、蒋芸: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公告送达(2017)鲁0602民初45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你们共同偿付给 原告借款本金 160000 元、利息和罚息29978.84元(暂计至2017年1月25日),同时自2017年1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仍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支付利息、罚息;二、限你们偿付给原告律师费1000元;上述两项内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如果你们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20元由你们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给原告。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林春志、张丽: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公告送达(2017)鲁0602民初40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你们共同偿付给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利息和罚息4977.92元(暂计至2017年1月20日),同时自2017年1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仍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支付利息、罚息;二、限你们偿付给原告律师费1000元;上述两项内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如果你们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49元由你们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给原告。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家宏: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公告送达(2017)鲁0602民初46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你偿付给原告借款本金160000元、利息和罚息43226.78元(暂计至2017年3月13日),同时自2017年3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仍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支付利息、罚息;二、限你偿付给原告律师费1000元;上述两项内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如果你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64元由你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给原告。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王晓艳、徐玉刚: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公告送达(2017)鲁0602民初41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你们共同偿付给原告借款本金139312.81元、利息和罚息11052.93元(暂计至2017年1月21日),同时自2017年1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仍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支付利息、罚息;二、限你们偿付给原告律师费1000元;上述两项内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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